公司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有效吗?
添加时间:2021/12/13 15:46:56 来源:艾睿企业管理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点击次数:480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编制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19年11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该说明公布了《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两个示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也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地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例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7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启用新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7〕181号),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天津市用人单位招用务工农民劳动合同书》、《天津市建筑企业招用务工农民劳动合同书》、《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共七个劳动合同和协议文本。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于2018年12月27日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启用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91号),印发了《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使用国家和本地区的示范文本呢?能否使用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呢?有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存在误解,认为必须使用示范文本方可。实际上,原劳动部早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就明确规定:“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同时,该意见还明确规定:“47.由于各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差异很大,因此,国家不宜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目前,各地、各行业制定并向企业推荐的劳动合同文本,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劳动合同文本只能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因此,国家和各地区劳动者行政部门编制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仅是供用人单位参考之用,并不具有强制性。
为了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指导服务,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编制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19年11月25日发布了《关于发布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该说明公布了《劳动合同(通用)》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两个示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各地区劳动行政部门也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供本地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例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7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启用新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津劳社办发〔2007〕181号),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了《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天津市用人单位招用务工农民劳动合同书》、《天津市建筑企业招用务工农民劳动合同书》、《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共七个劳动合同和协议文本。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于2018年12月27日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启用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391号),印发了《京津冀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使用国家和本地区的示范文本呢?能否使用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呢?有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存在误解,认为必须使用示范文本方可。实际上,原劳动部早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就明确规定:“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同时,该意见还明确规定:“47.由于各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差异很大,因此,国家不宜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目前,各地、各行业制定并向企业推荐的劳动合同文本,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劳动合同文本只能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因此,国家和各地区劳动者行政部门编制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仅是供用人单位参考之用,并不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