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被居家隔离不能上班,公司需要支付员工隔离期间工资吗?
添加时间:2022/1/5 10:57:23 来源:艾睿企业管理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点击次数:384
今天,有网友问:“一住中北镇员工因政府疫情管控被居家隔离,未能到公司上班。隔离期间,公司应当给员工发放工资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很明确的。
早在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9号)。该通知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年3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还印发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案件的法官会议纪要(一)》。该纪要第4条规定:“劳动者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受实施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影响)导致未能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如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可与劳动者协商工资支付问题。隔离期结束后,劳动者仍需治疗的,企业应当依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保障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的相关合法权益。”
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劳动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