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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申请就可以超时加班吗?

添加时间:2014/8/21 10:50:18    来源:艾睿企业管理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点击次数:3913

      萧某最近被“猎”到上海出任某电脑公司HR总监,他发现公司有这样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或者在公休日、节假日加班的,都由员工自己提出加班申请,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过批准后,核发加班费。据人力资源部的员工介绍,这是前任人力资源总监“发明”的办法,目的是公司在需要超时、超标准加班的情况下,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此外,让员工写加班申请的另一个好处还在于:有申请没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少付甚至不付加班费。该员工还说,这一政策实行后,公司曾经令员工“毫无怨言”地连续加班1个月,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达到了12个小时。


  萧某对这一做法大加赞赏,决定通过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将其颁发到公司各个部门。在一次人力资源研讨会上,萧某将这一得意之作拿出来与在座的同行们分享,不曾想,他的提议却遭到了另一位HR总监的反对,对方提醒他说:“员工申请不是金字招牌,如果超过了法定标准,同样也是违法的!” 萧某则坚持说:“有了申请就证明员工加班是自愿行为,法律总不能剥夺劳动者自愿劳动的权利吧!”

  那么,员工应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员工自己提出加班申请,公司就可以让他超时加班吗?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艾睿劳动关系顾问小艾 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加班有权予以拒绝,以维护自己法定的休息权。同时提醒企业的hr,不但要为公司的生产经营着想,还要兼顾员工的身心健康,重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因为有了员工的加班申请,就随意超时加班。

  艾睿劳动关系顾问小艾认为,员工自己提出加班申请,公司就可以让员工超时加班是违法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今年新颁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萧某关于“加班自愿”的说法看似有一定道理,但“自愿”加班行为本身毕竟是公司所能控制的范围,其实如此要求员工写加班申请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的该做法是违法的。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只有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安排加班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单位即使以“员工自愿”为借口也难逃侵权责任。

  艾睿劳动关系顾问小艾提醒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加班,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以维护自己法定的休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讨要加班工资,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都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此条规定可以看出,不支付加班工资将可能导致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承担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付。

  最后艾睿劳动关系顾问小艾提醒: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取消仲裁收费,使仲裁门槛降低,受案范围扩大,企业面临严峻考验。另外,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员工牢牢掌握诉求权。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HR总监,不但要为公司的生产经营着想,还要兼顾员工的身心健康,重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能因为有了员工的加班申请,就随意超时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