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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具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为由抗辩不予支付未定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添加时间:2021/12/8 18:41:22    来源:艾睿企业管理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点击次数:434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具有签订劳动合同职责为由抗辩不予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11月7日入职天津某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处,店长岗位。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1月1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在公司处实际提供劳动至2021年1月12日。公司发放张某工资至2021年1月12日。

其后,张某向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2021年6月10日,该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133元。

公司不服,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称“一审法院”)。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二审庭审中,公司称张某并非普通员工,而是掌握人事管理权的店长,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均属于其本职工作范畴。公司提供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与张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张某的工作范畴,且张某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始终是予以认可的。聊天记录中2020年12月16日的内容为“张某要为店里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并认可”,该部分内容足以证明公司已将其工作内容充分告知,张某也充分知晓,否则张某在任职期间不会制定人事管理方面的制度,也不会提出要为大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张某属于掌握人事管理权的特殊劳动者。
公司申请证人阎某、陈某出庭作证,证明张某的工作范畴是包括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项的。张某对证人证言不认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于2020年11月7日入职公司处,公司未在一个月内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张某2020年12月8日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032.25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公司主张张某为店长,属于特殊劳动者身份,其职责包括与其本人在内的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不予认可。张某于2020年11月7日入职公司,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张某入职时已明确其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任务。且根据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在2020年12月1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张某聊天时,张某不清楚公司此前是否有合同,并提议要为店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此聊天时间距离张某入职已超过1个月,公司并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公司以此聊天记录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张某自身过错,要求改判不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