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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不满一个月离职,被判赔偿培训费3万元

添加时间:2021/12/21 11:41:32    来源:艾睿企业管理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点击次数:296

裁判要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21年6月11日入职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载明:合同期限2年,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试用期2个月,自2021年6月起至2021年8月止。李某岗位为教练员,工作地点为商贸公司指定教学地点,实行标准工时。

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协议载明:商贸公司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并且考虑到员工的发展,特安排李某参加以下专业技能培训,课程名称:教练员认证培训,时间:2021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5日,地点:南京滑步某车俱乐部,培训费用人民币叁万元整。按照公司规定,李某在参加完上述培训后,必须承诺为公司服务满贰年,若员工在2023年6月14日之前主动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不愿意续签或者由于违纪被公司开除的,则员工必须按照以下方案赔偿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工作每满一个月,赔偿违约金的数额递减4.2%;满贰年的,无需赔偿违约金。

2021年7月3日,李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

2021年8月17日,公司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用30000元。

同日,该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公司不服,向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商贸公司提交2020年12月21日与南京某体育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广告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该协议中双方针对商贸公司委派教练到总部参加教练员培训作出以下补充约定:“广告公司对天津分部教练进行培训,商贸公司支付培训费每人次叁万元,商贸公司需保密未来体育包括(但不限于)培训技术,核心运营资料,销售技巧等商业机密,如违反保密原则,需依据加盟合同支付违约赔偿。”2020年12月24日至25日,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培训费用30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商贸公司要求李某赔偿商贸公司培训费用30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知,商贸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安排李某参加了教练员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用30000元,李某在参加培训之后工作未满两年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理应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关培训费用。李某工作未满一个月,故应赔偿商贸公司培训费3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培训费,在案证据显示,李某与商贸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协议条款的约束。该协议书中约定:若员工在2023年6月14日之前主动辞职或者合同到期不愿意续签或者由于违纪被公司开除的,则员工必须按照以下方案赔偿公司相应的培训费用:工作每满一个月,赔偿违约金的数额递减4.2%;满贰年的,无需赔偿违约金。商贸公司针对该项培训费的实际支出,提交了发票及转账记录,李某实际参加了该项培训,其在商贸公司工作不满一个月即离职,根据上述培训协议书应支付培训费30000元。